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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可参与竞标无需均衡
除了豁免招标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基金会不适合,我理解这些法人实体完全有可能参与公共当局推动的招标公告,而无需需要“平衡”其提案的不变价格,只要投标的目标与基金会的企业宗旨相关且相一致,该宗旨仅限于巴西新法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的目的民法典,即:“宗教、道德、文化或援助”。 投标过程中法律资格阶段的基本原则是,在其章程或合同中正式规定的利害关系方或提议者的公司宗旨,与投标目的和行政合同相一致并相关。由获胜者签名。因此,任何头脑清醒的人都不会承认一家经营业务包括餐馆和牛排馆的公司有合法资格参与招标过程,例如,其目的是在巴西道路上进行坑洼填充作业。 。 这是招标公告中的常见解释,并且根据第 8,666/93 号法律明确规定,类似于以下内容的规定: “2.1——只有在该国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才可以参加本次投标,其章程或公司章程中表达的企业宗旨规定了与本次投标目标相关且相一致的活动。
所有符合适用法律的招标公告中出现的这一措辞(或同等文本)源于遵守《招标法》第 29 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其中规定: “第 29 条 — 与税务规范相关的文件(如适用)将包括: I — 在个人纳税人登记处 (CPF) 或一般纳税人登记处 (CGC) 的注册证明; II — 州或市纳税人登记处的注册证明(如有),与投标人的住所或总部有关,与其活动领域相关并与合同目的相符”。 因此,法律假设是,只有当投标人的企业 中东手机号码清单 目的与促进投标的实体签署的行政合同的目的完全一致(“相关且兼容”)时,投标人才具有法律资格,即以招标公告的目的。 那么,如果新的《巴西民法典》第 62 条规定基金会只能具有“宗教、道德、文化或援助目的”,那么其社会法规肯定会在其社会目标中考虑任何、部分或全部这些目的。 。如果通知的对象(以及随之而来的合同)与宗教、道德、文化或援助活动相关且兼容,则定期成立的基金会参与该活动不存在任何障碍,因为这些活动之间将存在完美的趋同。 ![]() 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 8,666/93 号法律(第 29 条第 II 条)和《民法典》(第 62 条,单独一段)的规定。 三段论是显而易见的: – 前提 1:只有公司宗旨与要签署的合同目标一致的公司才有可能获得投标过程中的法人资格(第 8,666/93 号法律第 29 条第二款)。 – 前提 2:基金会只能将道德、宗教、慈善或文化性质的活动作为其社会目的(新《巴西民法典》第 62 条单款)。 – 结论:因此,基金会在法律上有资格参与旨在承包与道德、宗教、福利或文化性质的活动相关的对象的通知。 否则,要么基金会的公司宗旨“超出法律范围”(新《巴西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要么通知和招标与《招标法》不一致(第 29 条第二款)。在第一种情况下,必须要求检察官办公室行使其作为基金会受托人的作用(NCCB 第 66 条)。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本身、审计法院甚至检察官办公室可以“当然”或应任何公民的挑衅,采取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事件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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