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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的兄弟
因此让我们想象一种情况 死者没
有孩子,没有在世的父母,也没有 结婚,但有姐妹。《民法典》(第 1,841 条) 规定,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将继承双方 兄弟姐妹应得财产的一半。例如,如果每个双边兄弟姐妹(同一 父亲和母亲的孩子)收到 50,000 雷亚尔的金额,则每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将收到 25,000 雷亚尔。这完全取决于分配的百分比和金额。 如果继承人只有单方兄弟或只有双边兄弟,则遗产由他们平均分配。 这种“等级制度”在继承到侄子的情况下也延伸到外甥, 如果单方兄弟的子女和 双边兄弟的子女竞争:单方兄弟的子女也将有权获得 双边兄弟子女继承权的一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死者的兄弟属于 旁系继承人的范畴。 因此,如 CC/02 第 1,850 条所述,希望通过遗嘱支配其资产的人可以完全排除 此类继承人,因为抵押品不 属于《CC/02》中规定的必要继承人(“强制性”)先,重要的是要记住称为信托的法律制度的概念,这是一种源自外国法( 通常来自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巴西等大陆法国家中没有类似的法律制度,在其制度中产生了世袭财产和强制性的影响。 那么,信托是一种建立法律关系的合同,委托人(委托人)通过该合同将货物、价值和资产一般交付给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又称为受托人,委托人信任其管理权。为了第三方(即受益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资产。还可能有一名保护人,根据合同规定,保护人可以 丹麦电话号码表 担任受托人管理活动的监督人。 回顾了信托的概念,我们现在转向税务问题,这些问题在信托诞生之初就出现了,因为,如果委托人在巴西拥有居住地或税务住所,并将该资产发送到国外形成信托,那么它就给予对ITCMD (死因和捐赠传输税)的发生与否引起怀疑。 如果我们认为资产将免费改变所有权,那么我们就有了捐赠,即 ITCMD 的假设,其中建议任何资产或权利的捐赠都会构成此类税收的触发事件。 ![]() ![]() 这项为成立信托而进行的资产转移十分复杂,至今尚未平息,甚至在第41/2020号咨询方案中也没有提及。然而,我们理解,如果信托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委托人保留撤销该信托并为自己收回所有转让资产的权利),则实际上不会有资产的最终转让,并且 ITCMD 将不适用。另一方面,在建立带有不可撤销条款的信托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将处理自由且明确的转让,该转让将受到ITCMD的约束。 正如上一段所强调的,信托合同具有非常广泛的灵活性,并且不同合同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而且,根据其变化,将会出现特定的特征,这对于确定您的税收制度至关重要。 由于巴西没有规范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我们作为依据的唯一法律文件是上述联邦税务局的第 41 号咨询解决方案,通过该解决方案回答了纳税人的问题。咨询解决方案报道了一位巴西税务居民寡妇(顾问)的案例,她作为受益人,开始从其已故丈夫(作为委托人)在巴哈马签署的信托中获得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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