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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PJ 和法律(安全)的新规则
最近,国民议会批准了第 (PL) 3,401/2008 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司法宣告无视法人资格的新程序[1]。这项立法举措的主要目标是制定更具体和详细的规则,以在公司不自愿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的情况下承认合伙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PL 3,401/2008 已经在等待共和国总统的批准,该法案应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之前实施,截止日期在此之后到期。因此,如果没有否决权获得批准,新立法将立即生效,适用于司法部门所有正在进行的程序。 首先,对无视法人资格的制度本身进行一些简要和基本的考虑是极其重要的,众所周知,这种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避免法人实体实施欺诈和滥用行为。 事实上,毫无疑问,人格漠视制度,也称为漠视原则,引起了现有合作伙伴和/或退出商业伙伴关系的人的一系列担忧。事实证明,没有必要将忽视与法人人格本身的非人格化混为一谈,因为尽管一些学者和法官将这些表述视为同义,但在非人格化中,公司章程的真正废止发生了,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
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行动。 斯帕卡在这一推理过程中,Élisson Miessa 教授[2]的教导是恰当的: “众所周知,法人实体不应与合伙人的数字相混淆。但是,正如我们之前研究的那样,合伙人负有次要责任,即他的资产可能会受到影响来偿 Whatsapp 号码列表 还法人实体的债务。这就是所谓的无视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的“面纱”被揭开,进入合伙人的资产,而不会消除公司的法人资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谈论无视法律人格而不是非人格化”。 此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以来为适用法人资格排除而确立的两种理论并存:一方面,以民法典第五十条为依据[3],有“更大说”;另一方面,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第 28 条第 5 款的次要理论[4]。 所谓大论(主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明;(2) 承认因滥用目的或混淆资产而导致欺诈或滥用权利。相反,在小理论(客观)中,足以证明法人实体没有资产来偿还对其债权人的债务。 ![]() 事实上,随着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5](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立法中引入了专门的章节来处理无视法人资格事件的操作化,正如上述规范文凭第 133 条至第 137 条所述。此外,高级劳工法院已根据第 39/2016 号规范性指令第 6 条的规定,就 IDPJ 在劳工法院的适用性做出了有利的裁决[6]。 同样,被称为《劳动改革法》的第 13,467/2017 号法律将第 855-A [ 7]条插入《劳动法综合法》,明确支持在劳动程序中采用 IDPJ,即:“适用于无视2015 年 3 月 16 日第 13,105 号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 133 至 137 条规定的法人资格适用于劳动过程。因此,如果证明公司变更存在欺诈行为,合作伙伴可能会以附属方式[8]甚至共同作出回应[9]。 值得强调的是,该法案如果得到共和国总统的全面批准,不会使上述和目前有效的规范性条款失效。批准这项新立法的理由是,有更好的澄清,以补充现有的程序,以确立刺破公司面纱事件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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